杜風 79期 系務動態

BIM 促進台灣營建產業升級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聯盟中文名稱為「以BIM促進台灣營建產業升級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Alliance for BIM-enabled Upgrading of Taiwan Construction Industry」。中文名稱簡稱為「台灣BIM聯盟」,英文名稱簡稱為「Taiwan BIM Alliance」。

第二條 本聯盟宗旨為以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Management)技術為提升臺灣營建產業生產與創新的驅動力,透過產官學研之共同合作,達成營建產業具有國際競爭力之升級。

第三條 本聯盟之任務為:

1. 提供會員最新的國內外BIM知識與技術資訊;

2. 促進會員間之BIM相關知識、技術、經驗、研發、服務等的交流、共享與整合;

3. 提供會員各項BIM相關教育訓練、諮詢服務與顧問輔導之資訊與機會;

4. 執行其他符合本聯盟宗旨之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職掌與編制

第四條 本聯盟設推動辦公室以執行符合聯盟宗旨與任務之各項工作,由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工程資訊模擬與管理研究中心(簡稱臺大BIM研究中心)負責營運,設主任一人,以綜理聯盟事務,由臺大BIM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之。另得因業務需要聘任專兼任秘書數名。

第五條 本聯盟設諮議委員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針對聯盟發展之方向、策略、重點工作、經營管理等提供諮詢建議,並協助本聯盟執行任務時所需之各項審議工作。委員會之委員席次為繳費會員總數之五分之一,初始置10席,最多為19席,為無給職,由推動辦公室及特級會員提名後經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乙次。推動辦公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及召集人。

第六條 本聯盟推動辦公室下設教研團,協助聯盟發展各項教育活動與研發計畫。其成員為全體夥伴會員,臺大BIM研究中心為當然成員。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會員資格: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國內外機構、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公司或財團法人,且願意遵守本組織章程者,皆可填具本聯盟會員入會申請加入聯盟,並指派一名人員出任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會員種類:本聯盟會員分為觀察會員、一般會員、特級會員及夥伴會員。

(一) 觀察會員:凡符合會員資格即可申請入會,無須繳交常年會費。

(二) 一般會員:凡符合會員資格,且繳交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常年會費者。

(三) 特級會員:凡一般會員資歷滿半年以上,提出申請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特級會員同意,且繳交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常年會費者。特級會員最初設置10席,之後得增加席次,但以不超過一般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初始之5席依申請次序設置,無須經其他特級會員同意。

(四) 夥伴會員:凡符合會員資格之學研機構或團體,由推動辦公室提名,經諮議委員會同意後邀請加入,無須繳交常年會費。

第九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 觀察會員:

(1) 可定期及不定期收到聯盟活動訊息及相關技術與產業發展訊息。

(2) 可參與聯盟會員活動。

(二) 一般會員:

(1) 可定期及不定期收到聯盟活動訊息及相關技術與產業發展訊息。

(2) 可參與聯盟會員活動。

(3) 參與聯盟主辦或提供之各項收費活動或服務,及購買聯盟出版品時,享有一般會員折扣,其折扣優惠視實際活動內容另訂之。

(4) 參與聯盟各項選舉與議案之議決時,擁有一票之權利。

(三) 特級會員:

(1) 除可定期及不定期收到聯盟活動訊息及相關技術與產業發展訊息外,還可收到特級會員優先或專屬的BIM相關技術與產業調查及研究報告。

(2) 除可參與聯盟會員活動外,還可參與特級會員專屬活動。

(3) 參與聯盟主辦或提供之各項收費活動或服務,及購買聯盟出版品時,享有特級會員折扣,其折扣優惠視實際活動內容另訂之。

(4) 享有與臺大BIM研究中心進行產學及教育合作之優先權,及技轉臺大BIM研究中心研發成果之優先議約權。

(5) 得享有在聯盟主辦之活動中免費廣告。

(6) 參與聯盟各項選舉與議案之議決時,擁有三票之權利。

(7) 可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 夥伴會員:

(1) 除可定期及不定期收到聯盟活動訊息及相關技術與產業發展訊息外,還可收到夥伴會員專屬的BIM相關技術交流及研究報告。

(2) 除可參與聯盟會員活動外,還可參與夥伴會員專屬活動。

(3) 參與聯盟主辦或提供之各項收費活動或服務,及購買聯盟出版品時,享有夥伴會員折扣,其折扣優惠視實際活動內容另訂之。

第十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 遵守聯盟章程及各項決議事項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否則經諮議委員會討論後,得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會員權利。

(二) 指派主管級(以上)代表乙名為聯盟聯絡人,並出席有關會議。

第十一條 本聯盟定期性全體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得由推動辦公室提議或過半數特級會員連署提議後召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中表決事項,需有超過當年度會員(不含觀察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投票過半同意即通過。但下列各項之決議,則需出席會員投票過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一) 章程訂定變更。

(二) 會員權益事項。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 常年會員會費。

   (二) 各項捐款。

   (三) 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每年年度終了,本聯盟詳細收支報告應提送諮議委員會審查,並於會員大會中提報。

第十五條 除依相關規定補助外,本聯盟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或非公益團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訂,需經聯盟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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